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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平安!让我们《陪你读圣经》一天一章 生命发光!今天来读罗马书第四章 上一章,我们借着“因信称义”延伸讨论到骄傲与定罪的问题。但其实我们知道中间有许多朋友,你定罪的对象往往不是别人,而是自己... 别担心, 这一章就让我们透过“信心”这个主题,来改变我们对自己的看法吧!让我们一起来读罗马书第四章,请: 4:1如此说来,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? 4:2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,就有可夸的;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。 4:3经上说什么呢?说:“亚伯拉罕信神,这就算为他的义。” 4:4做工的得工价,不算恩典,乃是该得的; 4:5惟有不做工的,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,他的信就算为义。 4:6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。 4:7他说:得赦免其过、遮盖其罪的,这人是有福的。 4:8主不算为有罪的,这人是有福的。 4:9如此看来,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?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?因我们所说,亚伯拉罕的信,就算为他的义, 4:10是怎么算的呢?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?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?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,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。 4:11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,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,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,使他们也算为义; 4:12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,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,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。 4:13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,必得承受世界,不是因律法,乃是因信而得的义。 4:14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,信就归于虚空,应许也就废弃了。 4:15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;哪里没有律法,那里就没有过犯。 4:16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,因此就属乎恩,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;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,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。 4:17亚伯拉罕所信的,是那叫死人复活、使无变为有的神,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。如经上所记:“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。” 4:18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,因信仍有指望,就得以作多国的父,正如先前所说:“你的后裔将要如此。” 4:19他将近百岁的时候,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,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,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; 4:20并且仰望神的应许,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,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,将荣耀归给神, 4:21且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做成。 4:22所以,这就算为他的义。 4:23“算为他义”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, 4:24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,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。 4:25耶稣被交给人,是为我们的过犯;复活,是为叫我们称义。 保罗以“信心之父”-亚伯拉罕为例子,向我们说明了“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着信”。基督徒的生命必备品,除了倚靠、跟随,还有一个很重要的,就是对神的爱有信心! 回到我们开头所说的话题,亲爱的朋友,如果我问你:“你相信主耶稣吗?”我想你的答案会是肯定的。但今天我要邀请你更深入的来想想看:“你相信主耶稣已经赦免了你一切的过犯吗?”祝福你,凭信心从定罪感中得着释放,在耶稣的爱里,得享自由!我们一起来祷告。 亲爱的主耶稣,谢谢祢赐下救恩,洗净了我一切的过犯,我相信在祢的爱里,我已是新造的人!祷告奉耶稣基督的圣名祈求,阿们。 罗马书第四章 4:1-25 以亚伯拉罕作为因信称义的具体实例(1-3节),将称义的真谛比作日常生活;之后引用大卫的信仰告白,列举被称为义者的幸福(4-9节);最后说明称义与选民之约,即成为神儿子之约(10-25节)。 4:2 倘若……因行为称义:犹太拉比神学认为,亚伯拉罕的血统在救恩上享有特权(路3:8)。保罗从形式与本质的观点明确区分他们的混合主义,他们将律法与信心、顺服与功劳、行为与补偿等混淆,保罗将这些归回本位。他多次强调这一点,宗旨是要阐明救赎出于恩典,信心是得救的途径。事实上,没有,也不可能有比这看似陈旧的命题更能彻底改变人类历史的。在神面前并无可夸:即便是信心之父亚伯拉罕,虽在人面前有可夸的,但在神面前却无可夸口,因为本质上他也是堕落的人。 4:3 经上说什么呢:保罗不是依靠渊博的学识或某种权威,而是以圣经作为分辨真伪的尺度,所有的基督徒都当持有这种态度。这:是称义的根据。他:指具体称义的个别对象。算为义:这是称义的宣告。如本节经文所示,信仰带给人义,义的根据并不在于人本身,因为:①信仰并不是对信仰对象的单纯认知或理性上的认同,而是对信仰对象的意志性的信赖,因此神将信仰视为义;②信仰是决志顺服并委身于信仰对象,而我们信仰的对象——神是义本身。 4:6-8 引用诗32:1,2,当拿单指出大卫因乌利亚之妻所犯之罪时,大卫就痛悔,承认“我得罪耶和华了”(撒下12:13)。当时,拿单说“耶和华已经除掉你的罪,你必不至于死”,这首诗就是以此为背景。犯罪与赦罪并不是远离实际生活的理念,而是在历史中实实在在发生过的事实,犯罪是如此,赦罪亦然。人的犯罪与神的赦罪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随时发生的事件。 4:7-8 本文分别使用了表明罪之性质的3种原文词汇和表明赦罪的三种希伯来文词汇,若对他们进行比较,就可以对罪的性质与赦罪的本质,得出合乎圣经的结论:①“过”,明知是罪却故犯律法的罪;②“罪”(7节),不符合神创造目的的状态,亦即本质性的罪;③“罪”(8节),指心灵扭曲,脱离当行之道的伦理之罪。在赦罪方面:①“赦免”,全然清除;②“遮盖”,覆罩使人不得看见;③“不算为有罪”,干脆不视为罪。神的赦罪是极其完全的,彻底清除和遮盖罪,自始至终不视为罪。 4:10-11 保罗引用圣经中被尊为因信称义典范的亚伯拉罕的一生,再一次明确自3章谈论的割礼与义人的相关性。他指出亚伯拉罕行割礼与他被算为义人相距20年,以此阐明义人在先,割礼只是象征称义,为顺服的誓约而施行。割礼(洗礼)并非毫无用处,它是外在形式,表明称义的内在本质(3:1,30)。保罗一再强调割礼并不在先,割礼与否也不是得救的条件,这些都不符合犹太人的认识。 4:11 作……印证:这句希腊语意指打上封印或打上火印,权威人士为表示所有权、权威、安全而留下的记号。可见割礼并不是称义的原因,而是结果。然而,这也只不过是结果的记号,不是结果的内涵本身。 4:12-17 进一步指出称义与立约的关系。神在宣告亚伯拉罕为义人之后才与他立约,并且应许的继承者并不是拥有称义记号(割礼)的人,而是拥有称义根据(信心)的人。亚伯拉罕(称义的代表)的后裔这一词就是在信心的家族这一观点中形成(太3:9)。 4:13 后裔:继承人。应许并非因着“律法,乃是因信而得的义”,“因”意指“作为条件”。律法一词并没有受到定冠词的修饰,表明这律法并不单指摩西律法,而是指圣经中所有的行为规范。 4:14 一针见血地指出立约与信心的关系。约是以信心为根据,在神人之间所立的,若属于律法的人(尚未达到称义的程度,在律法影响之下的人)成为后裔,信就归于虚空,应许也就作废了。“属乎”意指“在应用对象的范围之内”、“受其影响”。 4:15 律法原不是惹动忿怒的,只因人类的罪孽与悖逆,忿怒才作为结果临到众人,律法不仅没有给人带来生命,反而引人发现其罪。与此相反,若没有律法,即若律法未能发挥功效,便无罪可言。这不是说没有罪,而是没有发现有罪,虽犯了罪,却不被视为罪,故罪亦不成立(8:1)。 4:17 所信的是……的神:本节主要从能力的角度认识神,24节则从关系的角度认识神。神是“为我们”的神,若神与人之间没有爱的关系,再大的能力也无济于事。 4:18-25 保罗转换视角,阐明亚伯拉罕昔日的信心如何应用于今日的圣徒身上。 4:18 在无可指望的时候:原文有“不见指望的时候,还相信有指望”的意思。亚伯拉罕的处境并不能使他盼望得子,但他却依然盼望而且相信。他超越出于经验与理性的盼望,相信神的话语,并热切盼望。信心的对象是神,他是超然的存在,不是知识。信心的对象不是因认知而确信,而是因确信而认知。 4:20 没有因不信,心里起疑惑:?“疑惑”,希腊文意为“两种思想占据人心,彼此矛盾相互斗争”。信徒生活在这个世界上,必会经历试探和困惑,但当他在基督里战胜外来的试探和内心的困惑时,便能拥有更加成熟的信仰。信徒的生活可谓持续的试炼和锤炼,惟有信心才能帮助我们克服这些试炼而过得胜的生活<创22:1>。 4:25 受难与复活是耶稣基督在地上事工的两个顶峰,这两件事都指向人的得救和称义。他受难是获得称义的前提条件(圣洁的状态),他替我们付出罪的代价;复活是基督作为称义的宣告者所要成就的应许(林前15:14-17)。 —《精读本圣经注释》
编辑:谢秀峰
第一核审员:谢秀峰
第二核审员:刘辉仁
第三核审员:黄建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