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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平安!让我们《陪你读圣经》一天一章 生命发光!今天来读罗马书第七章 上一章我们谈到了“有恩典之后,我们更要竭力追求圣洁”,但保罗很清楚,大家对于这个议题,还会延伸讨论到下一题,那就是:“我很想做好,但我就是还做不到怎么办...”让我们来听听保罗怎么说。一起来读罗马书第七章,请: 7:1弟兄们,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,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? 7: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,丈夫还活着,就被律法约束;丈夫若死了,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。 7:3所以丈夫活着,她若归于别人,便叫淫妇;丈夫若死了,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,虽然归于别人,也不是淫妇。 7:4我的弟兄们,这样说来,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,叫你们归于别人,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,叫我们结果子给神。 7:5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,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。 7:6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,现今就脱离了律法,叫我们服事主,要按着心灵的新样,不按着仪文的旧样。 7:7这样,我们可说什么呢?律法是罪吗?断乎不是!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。非律法说“不可起贪心”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 7:8然而,罪趁着机会, 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;因为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 7: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;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 7: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,反倒叫我死; 7:11因为罪趁着机会, 就借着诫命引诱我,并且杀了我。 7:12这样看来,律法是圣洁的,诫命也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。 7:13既然如此,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?断乎不是!叫我死的乃是罪。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,就显出真是罪,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。 7: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,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 7:15因为我所做的,我自己不明白;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做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做。 7:16若我所做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。 7:17既是这样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。 7:18我也知道,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。因为,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 7:19故此,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做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做。 7:20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。 7:21我觉得有个律,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,便有恶与我同在。 7: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,我是喜欢神的律; 7: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,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。 7:24我真是苦啊!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? 7:25感谢神,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。这样看来,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,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。 亲爱的朋友,我们知道了律法原是圣洁的存在,它的功用在于画出是非对错的那条线,让我们不至于无所适从。但律法本身并不能使我们变好,我们也不可能在受洗之后,就突然变成一个凡事都合神心意的人。 生命的改变将会是一段不容易的过程,但让我们彼此鼓励,不要靠自己,而是倚靠耶稣的恩典与圣灵的带领。相信只要我们愿意在祂里面,就能活出越来越像祂的生命!我们一起来祷告。 亲爱的主耶稣,求祢引导我,并且赐给我刚强和能力,使我的心和作为都能越来越像祢。祷告奉耶稣基督的圣名祈求,阿们。 罗马书第七章 7:1-25 以婚姻作比喻,阐述解开律法的捆锁与基督联合(1-6节)、律法与罪的关系(7-12节),保罗亲身经历的矛盾心路历程,即内心的两律之争(13-25节)。 7:1-6 对明白律法的人说……岂不晓得:所有法律条文都包括有关立法人、宗旨、规条、适用范围及处罚规条等内容。保罗再次阐明律法设立者、应用对象及范围以及律法的功用等,暗示不在律法范围的信徒应当按照新的标准去行事。 7:2 用于表示妻子从属于丈夫,不是指“已婚妇人”,乃是指“在丈夫的权力之下”。这是非常罕见的词,准确地表达了犹太妇人的实际地位。在犹太社会中,丈夫才拥有离婚的权利。 7:4 在律法上也是死了:其它经文从结果的角度说明这一问题,本节则从进行的角度说明在律法上死亡的过程。 7:5 肉体:保罗在罗马书使用“肉体”一词具有以下几种含义:①耶稣基督的人性(1:3);②人生理上的身体(2:28);③整个人类(3:20);④道德上或知识上的软弱(6:19);⑤罪恶的旧性情等。 7:6 仪文的旧样:?“仪文”的希腊语gramma与grafj(圣经)是同一词源。然而,保罗并不认为两个词具有相同意义,反而将gramma和pneuma(灵)对立起来使用。强调圣经积极而永久持续的意义时,通常使用grafj,并不使用gramma。保罗常用gramma表示已废去的规条;而grafj则与基督里的新教训和圣灵的权威有关。心灵的新样:与仪文(letter)相对立,对此有两种见解:①更新的心灵;②圣灵带领的新方法。 7:7-12 “圣徒在律法上死了”或“脱离了”等教训,会引起某些误解:“那么,律法本身是不是邪恶的?”为此,保罗再一次阐明了律法的功能,律法本身既不善也不恶,而是分辨善恶的标准。邪恶的是罪本身,而不是叫罪显明出来的律法。相反,律法以其功能,可作善用(12节)。圣徒只是藉着主耶稣的恩典,脱离了律法的辖制,与律法的关系上可看为是死的。 7:8-13 藉着诫命:应当谨慎地解释这句话。这表明诫命并非犯罪的工具、动机或原因,所有罪都藉着诫命一一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。那诫命反倒叫我死:这不是说诫命本身就是“死亡”,而是诫命定罪,罪的结果是死亡。正如13节的话语,律法只是使罪显明出来,而不是罪或罪的原因,正如现代的刑罚并不是刑事犯罪的原因。 7:9 活着的……死了:前者指尚没有律法时的自由的属灵状态 ;后者指有了律法这一标准,并认识到自己是个罪人之后的无奈的属灵状态。 7:12 明确指出律法与诫命来自于神,根本上是良善的。律法是神为了人类的公义和幸福,出于良善的意愿而赐下的,其本质并不是恶的。虽然如此,律法却只能担当给人定罪的功能,这是因为堕落之人的罪性与犯罪使然。 7:15-25 为说明律法的存在意义,保罗讲述了自己内心深处的两律相争(6:12-23)。我所作的,我自己不明白:保罗感到恐慌,因为自己的内心似乎倾向于罪,但是他也不能确定其究竟,好些行为既不能说是出于自己,也不能说不是出于自己。保罗认识到,虽然自己的内心是向着神的,但是内心中还有一个律在作怪,在他里面引起自我的分裂,不断地迫使他偏向邪恶,这就是罪的旧性情(21节)。因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:得救不能止于称义,需要不断成圣。 7:17-20 两个律的比喻似乎受到了拉比文学的影响。拉比认为人的内心有两种冲动,就是罪恶的冲动和良善的冲动,人到13岁成为“律法之子”后就可以感知到。之后,这两种冲动为掌握内心的支配权而争战不休。就此,拉比提出的解决方法,就是拼命研究律法,并应用在生活中。然而,在这一点上,保罗的思想根本不同于拉比的观念。虽然律法源于神,且具有本质上的卓越性,但它不足以对抗罪的权势。正如保罗在其他书信中谈论过的一样,只有靠着圣灵的大能和神恩典的帮助,才能更新人的心灵<加 绪论,有关因信称义的理解>。 7:17 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……罪作的:在这里,我们首先要确定什么是“我”(identity),这里的“我”指的是已经重生的综合性人格。住在我里头的罪:是指尚存留在自我心灵中的罪性,这也正是“我”所愿意消除的堕落本性。 7:19 这不仅仅是保罗一个人的叹息,也是所有在基督里努力过良善公义生活的信徒的叹息。所有基督徒都会遇到类似这样的内心挣扎,为恢复基督里面的自我,我们需要付出毕生的努力。 7:22 我里面:指因信耶稣基督而在圣灵里面重生的新人。神的律:指神借摩西赐给以色列百姓的律法。 7:24 喊出内心深处剧烈的矛盾,让人想起以赛亚的呐喊:祸哉,我灭亡了!(赛6:5)本节描述的是得救以前还是以后的苦恼,有不同的解释。主张是得救以前的理由:①初期教会希腊教父们的普遍认识;②“卖给罪了”,“属乎肉体”等词句,不象对信徒的描述,更象是对不信者的描述;③从8:1“如今”一词来看,保罗考察的次序是从未得救到已得救;④倘若保罗是在回顾得救的经验,就不可能不提及圣灵甚至基督的事工。与此相反的解释,认为这是已得救的信徒在成圣过程中的困惑:①奥古斯丁等改革宗解释者的结论;②7-13节使用了过去时态,而14-25节则与悔改之后的经历有关;③根据整卷罗马书的上文下理,保罗已描述了未得救的状态,开始关注成圣的问题。因此,本文描写的是信徒虽已得救却一直被罪困扰的情境;④成圣决不意味着达到一定的标准就算完成,而是不断进取的过程,直至见主面为止。所有的基督徒都会因成圣的问题而面对内心的苦恼。这种苦恼归根究底是指向成圣的,因此,就结论而言,后者的见解更为确切。7章记录现在的期望,为8章未来性的胜利作预备。 —《精读本圣经注释》
编辑:谢秀峰
第一核审员:谢秀峰
第二核审员:刘辉仁
第三核审员:黄建武